跳到主要内容
法考笔记
刑法
刑法精讲
刑法背诵
民法
民法考点
民法精讲
民法
刑诉
刑诉精讲
刑诉背诵
民诉
民诉精讲
民诉法
行政法
徐金桂行政法精讲
李佳行政法精讲
行政法背诵
理论法
理论法精讲
理论法背诵
商经法
商经法精讲
商经法背诵
三国法
三国法精讲
三国法背诵
2025
加载中
搜索
第十八讲财产犯罪
第六节 敲诈勒索罪
本页总览
柏浪涛
心灵鸡汤
显示思维导图
打开笔记
查看预生成PDF
上一页
第五节 抢劫罪
下一页
第七节 诈骗罪
一、构成要件
1. 成立条件 (第一步)
(1) “以恶害相通告”。
(2) “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2. 既遂条件 (第三步+第四步)
二、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1) 胁迫手段中有两个当场性。
(2) 暴力手段中有一个当场性,也即当场取财。
三、敲诈勒索罪与行使权利的区分
四、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1. 相同点:被害人都是基于有瑕疵的意思而处分财物。
2. 区分: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原因不同。
3. 认识错误与恐惧心理的竞合问题。
4. 敲诈勒索与编造恐吓信息型诈骗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