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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讲经济犯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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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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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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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一、货币犯罪
(一)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第170条、第173条)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
(三)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
二、洗钱罪
三、高利转贷罪(第175条)
四、骗取贷款罪(第175条之一)
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
六、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