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关于“因”的要求 - 2025 刑法主客观一体-专题精讲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求“因”必须是危害行为,即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若行为未制造危险或制造了法律允许的危险,则不属于危害行为,无需进一步判断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求“因”必须是危害行为,即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若行为未制造危险或制造了法律允许的危险,则不属于危害行为,无需进一步判断因果关系。
本文探讨了刑法中“因”与“果”的关系,特别是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中的判断标准。文章首先指出了条件说的不足,并介绍了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缺陷及其引发的危机。随后,文章重点阐述了危险现实化理论及其“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通过具体示例详细说明了如何判断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的关系以及结果的归属。文章还讨论了介入因素的种类,包括被害人自身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以及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并给出了相应的判断方法和结论。最后,文章强调了有因果关系并不等于有刑事责任,确定因果关系只是解决了犯罪客观要件的问题。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果”必须是现实发生且属于规范保护及行为人管辖范围内的实害结果,不包括假设的结果和危险状态。结果需满足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两个层次的要求。